歷年股利分配
股利政策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分派盈餘前,應提撥所分派期間獲利不高於5%作為董事酬勞,3~20%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董事酬勞依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辦法決定,其給付之對象,不包括兼任經理人之董事。前項員工酬勞數額中,應提撥不低於0.2%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其分配之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歷年股利分派情形(搜尋公司代號:3629)